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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存在劳动关系仍可认定为工伤

来源:余伟安  更新时间:2017-07-10 20:49  浏览量:1583


邓某与某劳务公司工伤待遇案(不存在劳动关系仍认定为工伤)

【承办律师】余伟安、姜月月

【法律文书】西安市阎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阎劳仲案字(2015)第xx号

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(2015)阎民初字第xx号

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(2016)陕01民终xx号

西安市阎良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 阎伤险认决字(2016)第xx号

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判决书(2017)陕7102行初xx号

【亮点】阎良区首例经法院裁决不存在劳动关系仍被认定为工伤的成功案例。

【案情概要】邓某于2015年9月与罗某签订劳务合同,约定邓某在罗某位于阎良某工程中从事木工工作,该工程由四川某建筑劳务公司发包给罗某。同年10月邓某在工作时不慎从架板上坠落,经诊断为胸12椎体爆裂性骨折,腰4-5,腰5骶1椎间盘突出症。后邓某申请仲裁,阎良区劳动仲裁委裁决邓某与四川某建筑劳务公司劳动关系成立,该公司以未向邓某支付报酬、未对邓某进行劳动用工管理、未与邓某建立劳动关系为由,向法院起诉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。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劳动关系成立,二审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劳动关系不成立。邓某对于工伤认定很悲观,无奈之下委托余伟安律师代理该案。余律师坚信该案能够获得工伤认定,首先申请工伤认定,申请认定过程中,姜律师出具了同样是团队代理的西安首例同类型成功案例判决书(法律文书号: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(2015)雁行初字第00116号),就相关理论进行了充分沟通,最终阎良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书,认定邓某受伤为工伤。该公司向西安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,复议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。随后该公司又诉至西安铁路运输法院,法庭审理过程中余伟安律师认为,本案应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三条第一款,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《关于执行<工伤保险条例>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七项规定,该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罗某,受伤的邓某虽是罗某招用,但根据该条法律规定,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该公司应承担邓某的工伤保险责任。主审该案的法官表示,此类案件比较特殊,之前还未曾审理过,认真听取了律师意见并表示会认真研究判决。最终,法院认为阎良区人社局工伤认定和西安市人社局复议决定证据充分、程序合法、适用法律法规正确,判决驳回了该公司诉讼请求。至此,经过余律师两年多的努力,本案虽不存在劳动关系仍被成功认定为工伤。


以上内容由余伟安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余伟安律师咨询。

余伟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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